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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有限公司不服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某软件有限公司不服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案例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软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

某软件有限公司不服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软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6日,杭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软件有限公司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前台公共区域只有一个塑料垃圾桶,即出具整改通知书,传唤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拟行政处罚5000元。在某软件有限公司进行申辩等程序后,该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情节严重处罚5000元和自由裁量系数0.5的标准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软件有限公司以该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申请人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出对行政执法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从严从重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调处过程】

(一)问询谈话,引导案前调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时,当场向申请人询问了复议目的、实质诉求、争议来由,及时排查矛盾症结,积极引导申请人开展案前复议调解,并释明申请复议调解不影响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同意案前调解,当场填写了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申请书。当天下午,行政复议机关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询问了对某软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简要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诉求、理由,希望被申请人能够先行自查执法行为,并积极配合组织调解。

(二)组织调解,充分阐述理由。调解会上,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诉求发表了事实和理由依据,认为某软件有限公司一直主动落实和实施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在2019年9月新的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专门组织学习了相关的规定,对公司内部的垃圾分类进行具体细节管理,聘请了保洁人员每周2次对集中垃圾进行分类。申请人只是在垃圾分类桶设置的理解上与执法人员的要求不一致,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也及时进行了整改,故对被申请人给予从重处罚不服。特别是行政处罚将会录入企业失信系统,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将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被申请人就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依据做了说明,认为《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已经明确规定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准,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后才进行检查处罚的,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从严从重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通告》及具体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在“背靠背”调解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只要行政处罚不被录入征信网,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坚持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耐心细致,再次组织调解。调解会后,复议机关深入调查了解到,某软件有限公司自2007年10月在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注册成立以来,在政府征信网上没有一件法院诉讼案件,没有一件行政处罚,也没有任何欠纳税收的记录,是一家征信很好的外资企业。复议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某软件有限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已经立即进行了到位整改,以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从轻处罚。本着化解行政纠纷、服务企业发展的想法,复议机关再一次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组织了第二次调解会。


【调处结果】

第二次调解会上,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对申请人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认定,按简易程序将原来的罚款数额2500元调整为罚款500元(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录入征信网)。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评析: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适当合理性。对于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适用调解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原则,也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因为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处理种类、范围、幅度内自主选择行政处理决定,从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协调行政主体选择最为合理、适当的处理结果,使申请人和行政主体双方都能接受,以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就本案而言,复议机关本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径直立案受理作出处理决定,但行政处罚造成的失信行为,将会影响某软件有限公司的发展,会导致案件拘泥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增加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成本,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在处理过程中复议机关通过调解手段,不仅实现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教育目的,同时也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因此,在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立足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通过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可以为快速解决争议创造积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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