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青岛市即墨区院办理的姜某某、张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青岛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磁元器件及软磁材料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部分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全国最大的非晶带材生产和行业领军企业。2016年7月份,该公司员工姜某某违反保密规定,同跟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浙江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副总工程师张某某达成协议,约定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掌握的青岛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相关技术秘密出卖、披露给浙江公司,并帮助浙江公司搭建新的非晶生产线。2016年7月至10月,在收取对方人民币60万元后,姜某某将掌握的涉密技术图纸拷贝给浙江某公司,并使用上述技术秘密图纸帮助浙江公司订购非晶生产线中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等核心设备,搭建了一期非晶生产线并正式投产。经价值评估,涉案技术商业秘密研发费用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007万元,被侵犯技术商业秘密对该公司造成许可费损失为人民币1926万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精神,激励人们创造无形财产。在办理涉及侵害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犯罪时,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工作,把司法办案作为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多措并举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探索建立“证据保密箱”制度,特别注意涉商业秘密证据的调取和保护;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切实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为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