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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5年至2019年,姚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古某从网络平台购进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先后租赁多处房屋伪造上述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光纤模块等

案例10: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5年至2019年,姚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古某从网络平台购进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先后租赁多处房屋伪造上述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光纤模块等,并安排庄某某、张某、魏某某联系客户销售至境外。共计生产、销售假冒“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3162万余元,案发时现场扣押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其中,庄某某负责销售上述光纤模块5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52万余元),张某负责销售71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429万余元),魏某某负责销售124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45万余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姚某某、古某、庄某某、张某、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全处判处罚金540余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侵权对象为国内外知名注册商标、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确定重点调取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向,明确相关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固定买卖双方联系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被告人之间的微信、QQ聊天记录、销售记录台帐等证据,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奠定基础。办案中检察官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平等保护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企业合法权利的行使,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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