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莘县检察院办理的韦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年4月份,韦某某为了获得打假经费,假装向出售散装白酒的冯某某订购一万瓶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通过交付定金、提供一品景芝妙品的酒瓶样品等方式,诱使冯某某在没有景芝酒厂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私自组织灌装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在与冯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后,韦某某向景芝酒厂打假办举报冯某某生产假冒景芝白酒,据此获取打假奖金10万元。同年6月,莘县公安局根据韦某某的举报,当场抓获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的冯某某等人,收缴假冒“一品景芝妙品”注册商标白酒10003瓶,价值31.7万元。在对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举报人韦某某指使冯某某制假售假的事实,遂对韦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18年5月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经串并分析发现,韦某某还利用相似手段在菏泽市郓城县、临沂市蒙阴县和沂水县、淄博市淄川区等地实施了四起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涉及“五洲丰”化肥、张裕解百纳红葡萄酒、国窖1573白酒、景阳春白酒等注册商标,涉案价值22万余元。2018年11月,莘县检察院对韦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被告人韦某某名为打假,实则在明知对方没有相关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引诱、教唆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深挖细查,追诉多地未移送事实,形成打击合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对被告人、涉案生产厂家做好释法说理,对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普法宣传,确保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