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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9月至12月,陈某某在其经营某烟酒店的过程中,伙同其子陈某海,对外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其中,陈某某、陈某海向任某某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共3840瓶,销售金额192万元;任某某将该批假酒全部销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364.8万元;冯某某向贾某某销售3240瓶,销售金额972万元;贾某某对外销售1200瓶,销售金额720万元。

案例5: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9月至12月,陈某某在其经营某烟酒店的过程中,伙同其子陈某海,对外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其中,陈某某、陈某海向任某某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共3840瓶,销售金额192万元;任某某将该批假酒全部销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364.8万元;冯某某向贾某某销售3240瓶,销售金额972万元;贾某某对外销售1200瓶,销售金额72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已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840瓶,在贾某某、陈某某、陈某海等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004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12月9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7日,历下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20年2月7日,依法对陈某某、陈某海批准逮捕。

本案系跨地域多层级犯罪,涉及网络、电子支付、物流等新型销售方式,销售手段较为复杂,各参与人的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取证难度较大;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知名度高、涉案价值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重大,侦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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