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某在菏泽市某农贸城经营“培华调料品商行”期间,从济南龚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欣和牌”味达美酱油35次,销售到菏泽市多个酒店及学校周边,销售金额人民币119815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本案既关乎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关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欣和牌”商标在山东本地有相当的知名度,各超市、小卖部等均有销售,张某某将低价购进的假冒“欣和牌”酱油,销售到学校周边、酒店等场所以谋取私利,不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欣和牌”注册商标权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2019年10月以来,省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正确认定本案犯罪数额,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确保了打击效果,以实际行动保护知识产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