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虚拟货币“挖矿”属非法金融活动
——某科技公司与某模具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和某模具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在某固定期限内向某模具公司采购散热片、水冷板等。双方还签订《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协议中的竞业对象特指除某科技公司之外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比特币挖矿机、莱特币挖矿机)厂商;某模具公司不得以销售、赠送或其他方式将某科技公司购买的所有产品提供给竞业对象;某模具公司若违约,某科技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全部货款并追究赔偿责任。双方合作期间,某科技公司发现某模具公司与另一家“矿机”厂商建立采购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模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模具公司是在明知某科技公司购买用途的情况下向其供应散热片等元件,用于组装“矿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故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挖矿”设备的元件交易,涉及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等工作措施。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相关的“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