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甚至导致个别商户陷入关门歇业的困境,那么,这些受影响的商铺能否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近日,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左某(房东)和游某(承租人)签订了为期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30万元违约金。从2020年底开始,受疫情影响,游某的店铺生意惨淡,每日入不敷出,拟与左某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游某于2021年3月向左某发送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要求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左某则坚持以游某没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为由,要求游某继续租赁店铺直至合同期满。
后因游某拒绝交纳2021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左某向经开区法院起诉,提出解除该租房合同、游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其30万元违约金等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与游某签订租房合同后,游某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左某亦同意解除,故双方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游某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双方曾约定30万元违约金,但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于4年左右的房屋租赁费,明显畸高,如果坚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将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出现明显不公平的结果。
鉴于游某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左某另觅新的承租人势必需要花费一定的期间,损失应当由游某承担,具体金额应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左某继续寻找新的承租人需要的合理时间等综合考虑。经开区法院判决由游某赔偿左某六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37542.6元。
一审宣判后,左某不服,依法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左某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左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