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熊新宽 廖诚伟 吴春周)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人赵某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男因手头紧,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找到其姐夫后某胜(在逃),要其教如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某胜要赵某男到丁某新(在逃)、董某露(已取保)两夫妇手上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去销售。赵某男将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从丁某新、董某露手中购买后,销往全国各地。客户收到酒后,以货到付款的形式付款至赵某男的姐姐赵某(已取保)农业银行卡内,赵某收款后再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赵某男。2021年5月起,赵某男用本人微信或者同学李某盈、同事乔某的微信进行收款。
截至案发,赵某银行卡收款和赵某男微信收款累计(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被告人赵某男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理情节,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有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