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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因用户发布侵权NFT数字作品被判担责

  作为区块链技术下的新兴应用场景,NFT指非同质化代币,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能够记录数字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

  作为区块链技术下的新兴应用场景,NFT指非同质化代币,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能够记录数字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流转信息。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

  随着大量数字作品以NFT方式传播和交易,作品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当用户发布侵权NFT作品时,“元宇宙”平台是否要担责?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的一起与NFT数字作品侵权有关的案件,对这一问题给予回应。该院认为,涉案网络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创动漫形象被侵权

  “我不是胖虎”是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动漫形象,近年来已发展成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经作者授权,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随着“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知名度不断提升,该系列作品也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本案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介绍,目前“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线下衍生品类侵权纠纷较多,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元宇宙”平台的NFT数字作品侵权纠纷,其中就包括由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

  据了解,奇策公司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发现,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原作者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根据该科技公司官网介绍,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是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用户通过该平台发布数字作品,并申请铸造拟发布作品的NFT,铸造完成后,用户的数字作品通过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

  据了解,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其实就是将一个现实存在的数字事物存放并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的过程。用户将作品上传至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中的区块链上,流程类似于上传照片、视频至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不同的是,用户在NFT数字作品铸造、销毁、赠与过程中,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都会收取“燃料费”(类似于手续费),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平台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并不能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张延来解释,一般来说,如果互联网作品涉嫌侵权,只需将该作品屏蔽或者删除链接即可;但对于NFT数字作品来说,即使删除侵权作品,作为权益凭证的NFT仍存放在区块链上,并不会随着侵权作品的删除而自动销毁。

  平台是否担责成争议焦点

  今年2月,奇策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一般来说,对于用户侵害作品著作权行为,被侵权方会首先选择将侵权用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将用户和作品交易服务平台同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与以往不同的是,奇策公司并未起诉侵权用户,而是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张延来解释,NFT数字作品的侵权成本较低,此案中,用户直接从原作者微博下载“胖虎打疫苗”作品并在“元宇宙”平台铸造发行,甚至还保留作者微博水印。若平台审核不严格,仅状告侵权用户并不能停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还需要平台从源头上加强审核机制。

  那么,“元宇宙”平台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这也是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按照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法,涉案“元宇宙”平台设有作品审核流程,当平台收到NFT数字作品铸造申请后,由系统对作品进行人工审核,包括在“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中查询是否有拟铸造的作品登记信息,在搜索引擎中查询是否有拟铸造的作品信息,若有上述信息,则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否则将驳回上架申请。

  庭审中,该科技公司还提供了百度搜索结果、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结果,以证明该公司曾将第三方作品及作者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搜索,已尽到审核责任。

  不过,奇策公司认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举证的审核流程无法证明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已形成常态化的审核机制,对于该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措施预防侵权行为也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进行了百度及“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搜索。

  张延来介绍,NFT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易于处理,涉案平台作为专业NFT平台,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作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但是该公司一方面对作品审核不严,另一方面又收取佣金及“燃料费”,直接参与侵权作品的发行并获取收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称平台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作为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当前法律对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没有明确规定。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平台责任边界,认为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存储、链接服务等平台,涉案“元宇宙”平台应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元宇宙”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做初步审查,同时应构建相应的侵权预防机制,形成有效的筛查、甄别体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发生,必要时可要求铸造用户提供担保机制,最大限度防止NFT数字作品存在瑕疵。

  涉案“元宇宙”平台显然未达到这一“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涉案平台虽然在网络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注册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但在用户提交上传作品前并未做任何权利审查,在用户上传后进行了一定的审查,但审查范围仅限在“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中查询是否有拟铸造的作品登记信息,并不包含线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传播的作品,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应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并综合考虑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等因素。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NFT数字作品带有微博水印,且在作者一栏标明“我不是胖虎”作品的原作者,侵权事实较为明显。在用户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涉案平台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且知道也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判决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涉案作品,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停止侵权的措施上,法院明确了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即将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最大限度实现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效果。

  张延来解释,“地址黑洞”是区块链上一个特殊地址,这个地址像“黑洞”一样,只进不出,将NFT打入“地址黑洞”之后无法再进行后续的交易流转,最终效果和删除相似,可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本社记者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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