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冰华)5月1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成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黄某成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其家中,以及北海市海城区海景大道等地,利用手机及两张银行卡为赌博平台操作转账,从中获取万分之三十五的非法利益。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成等人为赌博平台操作转账使用的两张银行卡进入资金累计人民币336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成退出违法所得500元。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某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