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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未审先推种子致“大减产” 法院:农资商店应承担侵权责任

  农业活动中,种子的选定往往是“头等大事”,我国法律对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由于不同地域的种子对温...

  农业活动中,种子的选定往往是“头等大事”,我国法律对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由于不同地域的种子对温度和阳光的要求不同,农作物种子的区域性差别比较突出,种子使用不慎,可能会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

  如果种子的经销商将黑龙江省审定的种子在吉林省销售,而种子在吉林省未审定备案,农民种植该种子后造成农作物减产,经销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初,家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的李某到某农资商店购买种子,该农资商店主动介绍并出售一款“黑稻H6”种子,单价为6元/斤,李某订购了700斤“黑稻H6”种子,合计4200元。该农资商店从黑龙江省收购商处收购种子后送至李某家。

  同年秋天,李某因种植的水稻大量减产,到和龙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鉴定。经过现场勘查及鉴定,李某种植的水稻虽已枯黄,但能明显看出病害发生,根据发病部位及发病程度可判断是稻瘟病,李某耕种的黑稻产量为每公顷4000斤。经和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李某种植的种子为黑龙江省审定品种,但没有在吉林省审定备案。随后,李某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农资商店赔偿其因减产造成的损失。

  和龙市法院承办法官李今花收到该案后,确定了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水稻减产是否与未审先推种子有关?水稻减产是否与李某种植管理有关?如何确定实际减产损失?围绕这三个“问号”,办案法官走访多家种植户调查研究,最终高质量审结该种子侵权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水稻减产是否与未审先推种子有关?农资商店称,李某种植的黑稻种子是有审定公告的合法种子。法院经核实查明,涉案水稻种子确系黑龙江省审定品种,但在销售区域即涉案区域吉林省并未通过审定,亦未引种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农资商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李某可以要求作为销售者的农资商店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水稻减产是否与李某种植管理有关?法官介绍,事实上可以影响水稻减产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种植技术、病虫害、温度等,尤其和龙市当年水稻插秧时气温偏低,水稻产量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不能将减产的原因全部归结到种子上。经过和龙市农业农村局现场勘查及鉴定,李某种植的水稻田内杂草较多,且发生稻瘟病,因此李某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后,如何确定实际减产损失?经和龙市农业农村局现场勘验,李某耕种的黑稻2022年产量为每公顷4000斤,当地其余种植该品种黑稻的两家产量达每公顷13000斤和12100斤,李某家每公顷减产量为8000余斤,经测算,李某实际减产损失为77805元。故法院酌情按照李某减产实际损失的70%,判决农资商店赔偿李某损失54463.50元。判决作出后,李某、农资商店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涉案水稻种子在黑龙江省是合法种子,那么该水稻种子若在其他省级区域进行推广,是否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或手续?对此,承办法官介绍,合法的种子要在其他省级区域推广,首先要确保该种子已经通过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并且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销售前要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在推广地区进行适应性试验,证明其适合当地的气候、土壤等条件。

  此外,农资商店作为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经营和销售产品都需要一定的资质。李今花介绍,农资商店销售种子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等农用产品也需要相应的证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农资商店销售的是假种子,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销售假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农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方面,生产、销售假种子,属于违法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销售假种子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并根据违法情节处相应刑罚。

  为了避免出现与此案件类似的情况,法官建议,首先应当到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资商店购买种子,避免在无证经营的小摊贩处购买。其次则是购买种子时,要仔细查看种子的包装和标签,确认种子的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生产经营者等信息是否齐全、准确。同时,要注意查看种子的质量指标,确保种子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购买种子时,还应当向销售者索要购种发票、收据等凭证并妥善保管。购种凭证是农民维权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李今花说。

  法官提醒,购买种子后,可以留存少量未拆包装完整的种子样品,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鉴定。同时,要按照种子的贮藏要求妥善保存种子,避免种子受潮、霉变、受虫害等。(□本社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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