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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处理多起涉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李丹阳)春节将至,年味渐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集中审理、调撤多起涉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启“绿...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李丹阳)春节将至,年味渐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集中审理、调撤多起涉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启“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农民工节前即能顺利拿到相应钱款,开心过年。

  “庭审当天就拿到了赔偿款,踏实”

  被上诉人席上,老王接过厚厚的一沓钞票,开心地笑了:“这下能过个好年了,踏实了!”

  老王年近六十,从事保安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老王与新任保安队长发生争执,保安队长称:“爱干不干,不干滚蛋。”老王要求结清工资,保安队长表示:“要工资可以,把离职单交了就行。”之后,老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2020年10月工资、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6.3万余元。仲裁裁决保安公司支付老王二倍工资差额1750元。

  老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老王2020年10月工资3千余元以及2020年2月1日(即入职第二个月第一天)至10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万余元,对老王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保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一中院立案,由于临近春节,法官助理钟嫣然抓紧为当事人排期开庭。

  庭审当天,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在具体赔偿金额上仍有较大差距。该案独任制审理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茜积极与双方沟通,并重点释法二倍工资差额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安公司当庭支付老王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8万元。

  签署调解协议后,保安公司代理人立即至银行取款,王茜及法官助理则与老王一方一同在法庭等待。王茜利用等待时间,进一步向老王释法析理,提醒老王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维权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录音录像等,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中午12时左右,保安公司代理人取款归来,从包中取出厚厚一沓百元钞票,郑重交付到老王手中,该案得以圆满案结事了。

  “现在就想着拿到这笔钱,好好陪陪父亲”

  保安老刘返乡休年假,不料父亲突发疾病,经医院检查为恶性肿瘤,老刘孝心满满侍奉床前。年假期满当天,老刘主动告知主管其父重病,申请加请4个班次事假。但因老刘协调不到顶班的同事,主管不同意老刘请假,要求他回来上班。后公司又短信提醒老刘,因其请假不符合流程且公司无法找到合适人选顶班,所以不予批假,不出勤即为旷工,旷工三天将以开除处理,老刘未作理会。第三天,公司再次发送短信,告知老刘因其未出勤且未完成公司请假流程,计旷工三天,现公司按员工手册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老刘不服,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老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老刘已经履行了请事假提前告知义务,虽未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提前三天,但老刘父亲重病属于突发事件,老刘请假未能完全符合员工手册之规定,亦在情理之中。老刘要求公司按仲裁裁决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万元,未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该案由王茜副庭长独任制审理。

  法庭上,王茜指出,公司规章制度在规范员工的同时,在实际执行过程也应充分体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这既能增加企业凝聚力,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老刘父亲重病,临时请假照顾合情合理,亦符合人伦孝道。员工困难时,用人单位应心存善意、体恤员工。但是,劳动者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也应积极充分与公司协商,以便公司能够妥善应对,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经王茜释法调解,公司承诺,将于七天内支付老刘赔偿金3.5万元,并表示,以后将更加注重合法用工及企业人文关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庭后,王茜关切询问老刘父亲的现状,老刘说:“我父亲是癌症晚期,时间也不多了。来之前我身上只剩下几千块,现在就想着拿到这笔钱,好好陪陪他、孝敬他。”

  “所有问题一揽子解决,意外、高兴!”

  包工头大李雇用阿俊至其承包的某建设公司公寓项目工地打工。工作中,阿俊不慎从脚手架跌落,造成肋骨骨裂。阿俊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阿俊诉请。

  建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以是否实际用工为主。同时,阿俊的报酬均由大李以日计酬,不定时不定额地以现金形式发放,建设公司、阿俊并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属性,故判决确认建设公司与阿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阿俊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审理时,法庭询问阿俊:为什么一定要确认劳动关系?阿俊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胜诉后再另行诉讼,确认工伤、得到赔偿。

  那么,不论结果如何,按照正常流程判决后,阿俊都需要另案起诉要求赔偿。而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阿俊一方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但即使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阿俊所受人身损害无法认定为工伤,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规定,建设公司可能仍需就阿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沈雯与法官助理俞少琦决定尽力促成双方调解,以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

  经过法庭耐心释法,建设公司经讨论后表示为避免诉累,同意赔偿,并主动询问阿俊医药费及相关损失,最终与阿俊达成协议——1月27日前,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阿俊1.5万元。

  签署协议后,阿俊当庭撤诉。他说:“我住在浙江嘉善,来一次上海也不容易。本来计划这个官司赢了之后再接着打赔偿官司,没想到今天法官一次性帮我解决了所有问题,意外、高兴!”

  “案子已经快一年了,从没想过春节前就能拿到钱”

  阿芳从2013年起,开始在一家集贸市场从事保洁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合同履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集贸市场未与阿芳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阿芳仍然在集贸市场实际工作。

  2021年1月28日,集贸市场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辞退后,阿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追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支持了阿芳的部分诉请。集贸市场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助理王正叶在该案排期时,即留心询问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阿芳表示,这个案子从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已经快一年了,如果金额合适,她愿意接受调解。而集贸市场代理人也表达了调解意愿。主审法官郑东和了解案情后,对王正叶提出的调解思路表示肯定:“我们尽力促成,多做做工作。这样,当事人可能年前就能拿到钱。”

  庭审当天,郑东和深入浅出,用平实的语言向当事人释法晰理。历经一个小时的努力,公司表示,愿意春节前一次性支付调解款项3万元!

  阿芳仔细查看了调解协议,核对赔偿金额无误后,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名字,她很激动:“从没想过,能在春节前就拿到钱!谢谢法官!”

  王茜说:农民工群体背井离乡,为城市建设出力出汗,他们对城市发展所作贡献毋庸置疑。但基于各方面原因,他们往往也是权益极易受侵害的部分劳动者群体。做好农民工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各层级一直以来也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前不久即指出要做好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关系广大农民工家庭生计和社会大局稳定。国务院于2019年专门成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数次开展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最高院联合人社部、总工会、工商联等,也对此下发过相关通知;上海高院也曾就此制定了相应实施意见并下发各级法院。

  上海一中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通知精神,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别关注涉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处理。一是繁简分流、快审快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分流至快审团队,对于分流至业务庭的相关案件也争取加速排期、加速审结,缩短农民工争议诉讼周期。二是加强调解、化解矛盾。在保证农民工依法可获得的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调解方案,尤其年关将至之际,促进双方的沟通协商,确保农民工能够在最短周期内获得相应钱款愉快返乡过年。三是释法说理、判后答疑。在诉讼过程中做好法律释明,增强判决说理部分的可阅读性,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避免因法律理解差异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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