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和秋 通讯员白宇)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被告人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7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其向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支取上述毒资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此前,掩饰隐瞒自己贩毒所得毒资不构成洗钱罪,只有当帮他人掩饰、隐瞒他人贩毒的毒资才构成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后,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也成立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