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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无经济来源急需寻找工作,于2021年6月3日到深圳市龙华区汽车站附近寻找工作时,碰到其朋友“阿强”。通过“阿强”介绍,杨某开始从事“插卡”的工作(即连接电信诈骗设备)。6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到广州越秀区一家酒店内,通过接头人领取了电信诈骗设备,按照接头人的要求学习了设备使用方法。随后在6月6日于广州、6月10日于湖南郴州、6月12日至6月14日于湖南衡阳、6月14日至6月16日于湖南湘潭、6月16日至6月18日于江西萍乡、6月18日至6月20日于江西宜春,多次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连接GOIP等电信诈骗设备,用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通过帮助实施诈骗活动共获利1116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20日抓捕了被告人杨某,并扣押了其作案使用的GOIP网关及笔记本电脑两台。通过联系GOIP网关厂家的技术员提取相关数据,技术员对该网关进行远程控制,提取到该设备转换使用过的多个IEMI号码。另外,通过宜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提取到实施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为被告人杨某所持GOIP网关设备中提取的IEMI号的其中一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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