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张某合伙在宜春市袁州区开办了一家炼油厂,丁某占股90%、张某占股10%。因炼油厂钱财亏空,被告人丁某遂起意骗取柴油卖钱填补,便于2020年12月10日联系柴油销售商李某,虛假表示购买33.2吨柴油,李某便委派司机唐某将33.2吨柴油送至该炼油厂交易时,被告人丁某、张某要求先卸油后付钱,李某因双方之前有交易往来遂答应,并让司机卸油。在卸完柴油后,被告人丁某告知被告人张某不要付款,二人遂伺机离开并将手机关机,随后将炼油厂撤离逃匿。后二被告人将该柴油卖掉,赃款全部用于填补炼油厂的财务亏空。
2021年7月5日,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179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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