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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中国法院网讯(雷博)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雇主在向提供劳务者出具条据时,特...

  中国法院网讯(雷博)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雇主在向提供劳务者出具条据时,特意没有写欠条二字,而改用“证明”等字眼。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确认劳务关系的存在,而雇主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故依法支持了提供劳务者索要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2016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为龙某承接的湖南某公司综合楼内墙砖、地砖铺贴工程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后经双方结算,由龙某出具一张条据,上半部分记载了张某已完成综合楼内的工作量及尚欠金额;下半部分的内容为“证明(包塑料车间)地沟板 杨工:大工……变压器房 杨工 大厅地板做一屋混泥土地板……龙某 2020.1.20号。”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受龙某雇请提供劳务,且由龙某本人出具条据,分两部分载明了尚欠原告的金额为41 450元,龙某作为实际雇请人有义务支付欠付劳务款项。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浏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具体,双方形成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依约提供劳务,龙某则有向张某支付劳务款项的义务。龙某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证明”“杨工”的字眼不影响龙某作为雇主及张某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劳务款41 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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