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洗钱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老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这是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案件,也是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上游犯罪为走私犯罪的洗钱案件。
2021年3月至5月间,老尤接受货主指使,与其他船员共6人,共同驾乘船只至我国领海外水域,接驳冷冻品后走私入境。船只出海期间,老尤小心谨慎,船上两台AIS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轮流开启,夜间值班船员一旦发现海警船的踪迹,便会按照要求及时向老尤汇报。
老尤作为轮机长,日常负责联系货主、船员管理、轮机维护以及工资发放。5月17日,老尤向货主提供其儿子小尤的银行账户收取货主发放的其本人和其他船员的工资,共计10.8万元后,再将小尤名下账户内的部分赃款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账至他人名下账户。之后,老尤等6人驾乘载有冷冻品的船只返航时,被执法机关查获。经检验,上述冷冻品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老尤,你为什么要让货主把钱款打到小尤的银行账户里?”
法庭上,面对检察官的质疑,老尤辩称,由于海上信号不好,所以才让货主打款给小尤。
“银行卡转账需要信号吗?”“不需要。”
“那为什么钱要打给小尤?”“因为海上信号不好。”
在事实面前,老尤的辩解显得苍白又无力。经查,本案中,涉案船员从货主处获得的“工资”,系各船员(包括老尤)共同参与走私犯罪获得的违法所得。老尤为掩饰走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以其儿子名下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后,再通过该银行卡将部分赃款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渠道,转账至他人账户。为查明事实,检察机关特别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小尤外出打工多年,父子二人早已不再共同生活,因此不存在二人使用同一银行卡进行生活性收支的可能。
2021年12月17日,法院经审理,一审做出判决,以洗钱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老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他被告人(船员)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检察官告诉记者,“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本案中,老尤使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走私犯罪所得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切断了犯罪所得的资金与上游走私犯罪的关联,在性质上不再是走私犯罪的自然延伸,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构成“自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