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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西湖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保险公司赔偿后向事故车辆驾驶人追...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保险公司赔偿后向事故车辆驾驶人追偿获支持,被告王某当庭一次性支付某保险公司理赔款10000元。

  2021年1月28日18时22分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天祥大道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李某驾驶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为其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尚未向李某支付任何赔偿费用。李某为维修受损车辆,向原告某保险公司申请车辆保险索赔。为此,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了10776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被告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且被保险人李某已签署“代位求偿”申请书及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由原告某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上述损失。原告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损失107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立案法官接收案件,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不大,遂将该案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由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熟悉案情后,一方面,向被告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王某知悉上述法律规定后,表示对事故责任及金额无异议,但考虑自己的经济情况,希望适当减免赔偿金额。为妥善解决纠纷,调解员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希望其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一定让步,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减少776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当庭支付了理赔款,原告某保险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至此,此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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