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未偿还却过世,继承了借款人(被继承人)资产的多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这笔借款该如何承担责任?
2020年4月,借款人黄某(已故)以购买摩托车配件为由向某银行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黄某的配偶陆某在某银行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同时,陆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为黄某的20万元借款进行了担保。同日,该银行向黄某发放了20万元的贷款。贷款发放后,黄某没有按约偿还本息,经催收无果,某银行诉至广西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借款人黄某已经死亡。黄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黄某的配偶陆某、黄某的两个女儿黄甲和黄乙,以及黄某的母亲麦某。随后,原告向昭平县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由陆某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人黄某的女儿以及母亲麦某在继承黄某遗产份额的范围内对黄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至清偿之日止。
昭平县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黄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陆某在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并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表明其对该借款知情同意,应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陆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被告陆某系共同还款责任人,应对该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的母亲麦某以及女儿黄甲均书面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黄某遗产的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麦某及黄甲现占有或者管理被继承人黄某相关遗产,因此,法院确认麦某及黄甲放弃继承黄某遗产的行为有效,对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黄乙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及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承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父债子偿”是民间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偿还债务的通常说法,其实并不完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遗产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遗产从而免除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限定清偿责任,原则上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条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点为遗产处理前,即在分割、受让、处分遗产标的物等行为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若被继承人没有其他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将导致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无人处理,从而影响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陆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