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私利染指国有农用地,倾倒渣土,重度污染土地26余万平方米。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被告人庄某发等三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民事部分赔偿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及支付鉴定评估费用共计389.69万元。
涉案地块为龙华区大浪街道国有农业用地。2016年12月底,该地块依法发包用于苗圃经营,经多次违规转包后,由庄某发承包,并在2018年7月3日与何某军签订合作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何某军向庄某发支付350万元,用于倾倒建筑工程渣土,并注明何某军可倾倒2万车15立方米的工地渣土,超出部分则以每车200元计费,何某军可在该地块倾倒渣土30万立方米。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何某军将可倾倒渣土的总量制作成“倒土票”,以216万元3000张的价格卖给做土石方工程的陈某。利欲熏心的陈某随后将到手的“倒土票”多次转卖,累计交易额达到53万元。
截至案发时,该地块共被倾倒渣土覆土面积26353.63平方米,覆盖土石方量26933.93立方米,而在这些渣土中含有各种重金属,造成该地块重金属污染。根据相关部门对土地的水源涵养损失、保育土壤损失等方面的检测和分析,判定该地块生态服务功能已基本丧失,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林业生态服务等损失、生态恢复费用以及鉴定费共计389.69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庄某发、何某军和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支持了检察院诉请的上述389.69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