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悦)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相识多年,双方均从事扶梯装饰装修业务,常有业务往来,彼此之间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2021年2月,曾某向林某提出购买林某在开的小型货车,约定价格后,曾某向林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向林某出具了下欠10000元购车款的欠条,后曾某将车辆开走。期间,林某在多次要求曾某支付剩余款项未果后,拒绝协助曾某去办理过户手续。而曾某认为,林某在收到部分购车款后,仍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不同意提前支付剩余购车款。由此,两位多年老友产生隔阂,互不往来。
案件进行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于对方的行为均有一定的误解,且查明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林某的妻子,故当即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并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曾某先行将剩余购车款交至法庭,由林某及其妻子协助曾某办理过户手续后再至法庭领取剩余购车款。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协议约定,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此类案件虽为小纠纷案件,但更应注重处理的方式,以调解的方式去处理,不单单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实际上更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帮助双方关系的缓和与恢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