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宣判后,联昌物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某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恐吓案件主审法官,并扬言将对法官及其家属实施侵害,同时提交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上诉状。经法官多次劝诫,刘某拒不改正。崇明区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联系刘某并寄送约谈通知,刘某拒接电话,拒绝来院接受谈话。
处理结果
刘某无视劝诫,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辱骂、威胁主审法官,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对法官的日常工作与生活造成极大困扰,而且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其行为性质恶劣,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崇明区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刘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海二中院依法维持原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事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本案中,刘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恐吓主审法官,并扬言威胁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同时提交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上诉状,经劝诫仍拒不改正。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法官合法权益,不仅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职业尊荣感,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有助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对待裁判,依法、冷静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