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明 陈宝珍)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石材店老板孙某鲁因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鲁在经营乐平某石材店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资金无法周转,拖欠民工吴某良、舒某富等17人工资款共计19万余元。2020年8月中旬,孙某鲁在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离开乐平,且无法联系(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微信不回),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鲁采取逃逸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孙某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鲁明确表示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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