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莫陈愿)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据悉,这是全市法院审结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也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该案系原告北京某粮油公司诉被告丁某、临清市某面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临清市某面业公司在其生产的面粉袋上使用了“本乡”商标,与原告“本乡”商标完全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临清市某面业的前身曾于2008年与原告就“本乡”商标签订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临清市某面业公司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侵权时间长,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故法院根据侵权面粉的销售地域范围,参照3万元/月的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1.5万元/月;结合被告主观恶意、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综合考虑,依据该基数1.5倍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81万元,被告丁某与被告临清市某面业公司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