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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义法院“云开庭”审结一起股权纠纷案

  中国法院网讯(张国宝)为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实做细,引向深入,切实方便群众诉讼,11月10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云...

  中国法院网讯(张国宝)为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实做细,引向深入,切实方便群众诉讼,11月10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云开庭”方式审理一起股权纠纷案,判决喻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刘某退伙股份款59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初,刘某以70万元入股喻某经营的某铝业有限公司,工商部门登记股东为喻某一人。刘某入股后,双方在工商部门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2021年7月,刘某与喻某签订退股协议,约定刘某从公司退股。同年8月5日,喻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刘某退股款120万元,已付51万,余欠69万,未约定支付时间。

  2021年10月9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喻某支付退股款69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的相关利息。

  法院受案后,考虑到喻某在天津市经商,遂以电子送达方式将应诉材料送达给喻某。同时,为及时审理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当事人来往奔波,经征得刘某、喻某同意,决定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经过视频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喻某视频答辩称,被起诉后先后三次支付了退股款共10万元,实际尚欠退股款59万元,刘某在视频里表示认可。视频调解环节,双方因有积怨,对支付退股款时间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与喻某签订的退股协议以及喻某出具的退股欠款的债权凭证,系双方对退伙事项进行的结算,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认定有效。喻某出具欠条后已支付退股款10万元,可以折抵,尚欠退股款59万元,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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