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琴)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限期内返还原告张某购房诚意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9年3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别墅一幢,双方约定原告预先缴纳购房诚意金,在缴纳诚意金后一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7月23日向被告支付20万元购房诚意金,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向原告提供选房服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意返还原告诚意金40万元,但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利息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原告40万元诚意金,故对原告要求返还4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据不足,法院遂确认按照原告支付诚意金的时间点分段计算利息,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