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1月5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襄阳市首起非法贩卖“非洲猪瘟”仔猪案,10人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获刑。
2021年2月,孙某从高某处购买了一批未经检疫的仔猪,以每头猪230元的价格购入340头。而后李某赶往山东从孙某手中以280元一头的价格,收购了该340头仔猪,大建又从李某手中以300元每头的价格,购买40头仔猪并拉回襄阳(该40头仔猪全已死亡)。
3月,李某雇佣司机赵某、钱某二人用大货车将剩余300头仔猪按王某要求拉往襄阳出售,并安排周某押车。王某、赵某、钱某及周某四人又将仔猪以每头380元和44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某25头、陈某和吕某共52头。吴某将仔猪销往陕西省,并获利2.7万余元,陈某和吕某将仔猪销往湖北省、陕西省,获利3.8万元。剩余仔猪零星销售卖,在销售过程中,被襄阳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了165头。经湖北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抽样检测,送检的15份样品均为非洲猪瘟病原核酸阳性。
樊城区法院认为,孙某、高某等十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贩卖、运输时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非法贩运行为存在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孙某、高某等十人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其中,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高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吕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赵某、钱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人员违法所得共计28.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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