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醉酒驾车伤人 同饮者或担责

  【案情】虞某组织好友武某、蒋某、潘某、庄某一行5人去饭店吃饭,其间,5人均有饮酒。吃完饭,武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武某驾车回家途...

  【案情】虞某组织好友武某、蒋某、潘某、庄某一行5人去饭店吃饭,其间,5人均有饮酒。吃完饭,武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武某驾车回家途中,与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严重受伤。后来,许某因医治无效去世。交管部门调查后认定,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许某继承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虞某、武某、蒋某、潘某、庄某5人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许某死亡,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虞某为聚餐组织者,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放任武某饮酒,明知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万余元,虞某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蒋某、潘某、庄某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同时武某还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说法】法官介绍,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聚餐共饮者是否未尽到相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聚餐及饮酒本身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常现象。但必须注意,饮酒的特殊性会使饮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饮酒者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更为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会使社会大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故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注意义务,共饮者负有义务阻止相应损害的发生。

  法官提示,共饮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喝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二是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本案中,虞某、蒋某、潘某、庄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和参与者,其放任武某饮酒,明知被告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却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被告武某返程,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