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开发商未及时修复房屋渗水问题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定由开发商修复房屋渗水问题,并支付修复费用和租房费用。
2016年,刘某夫妇与萍乡某开发商签订《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现房)。2019年刘某夫妇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房屋主卧、主卫等多处外墙严重渗水,刘某夫妇多次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沟通,但物业与开发商均不予处理。2017年7月到2020年1月刘某向案外人租赁房屋,每月租金700元。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修复房屋渗水问题并赔偿修复费用11100元,并赔偿租房费用19200元。一审经审理判决由开发商进行渗水修复并支付修复费用11100元,驳回刘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刘某夫妇和开发商均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应当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于租房费用,本案中,虽然刘某夫妇发现房屋渗水时,及时与开发商和物业进行了交涉,但在开发商和物业未能妥善解决房屋渗水问题时,刘某夫妇作为买受人未能及时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导致一直租住他处,造成租房时间拉长,租房费用增加。考虑到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修复期间刘某夫妇确需租房居住,房屋修复期间的租房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故酌情认定六个月为合理修复期间,具体租房损失为3300元,对于扩大部分的租房损失,刘某夫妇存在过错,不予支持。遂判决由开发商修复房屋渗水问题,支付修复费用11100元及租房费用3300元。
上一篇:醉酒驾车伤人 同饮者或担责
下一篇:父母岂能随意委托他人看护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