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处被告人朱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9340.9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朱某因怀疑被害人罗某偷录了其与李某聊天的视频,遂约被害人罗某至宜春市袁州区见面。见面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罗某就是否偷拍一事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用拳头持续殴打被害人罗某头部和脸部,致其受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面部外伤导致牙齿脱落,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胸部、肩部外伤导致面部创口,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胸部、肩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于2021年6月23日到医院治疗,同年8月3日出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12150.94元。被告人朱某已支付1700元。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