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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阎良法院审结一起帮助网络犯罪案件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名下不同银行的三张银行卡,均包含手机卡、U盾,提供给他人刷银行流水,共计获利1500元。经调查,王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及资金16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21年至今,阎良法院累计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7件,审结14件,所结案件均作出有罪判决。

  当前网络犯罪案件频发,提醒广大群众,要清楚地认识网络上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学会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保护自己,要理智地面对各种诱惑,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防止上当受骗。同时,也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做网络犯罪的帮凶,盲目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在泄露个人信息的同时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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