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莫华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温某共向两人3次贩卖毒品γ-羟丁酸22.3克,共计获利950元,两次交易地点都是在KTV附近。
被告人温某所贩卖的该类毒品为γ-羟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常被贩毒分子制成合成毒品,吸食者服用后可出现性欲增强的特点并产生快速睡意,苏醒后会出现短暂性记忆缺失,即对昏迷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无记忆,混入饮料中进行使用,使用者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吸毒。因此常被犯罪分子利用,包装成网红饮料或奶茶,诱骗他人喝下以后实施下一步犯罪行为,酒吧、KTV等地成为实施犯罪的“重灾区”。
温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确已触犯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八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温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八步区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形成了对毒品犯罪的有力震慑。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外切勿接受陌生人的饮料、食物,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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