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邓文辉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胡某联系方某,要以15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其后,方某将此事告知其妻子王某,并伙同王某一起与胡某碰面商讨买卖银行卡事宜,胡某预先支付了320元的好处费。王某先后办理了两张银行卡。随后,方某将王某办理好的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一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胡某提供的一个外地购卡人处。
方某、王某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其中,邱某被骗327841.6元、张某被诈骗15000元,分别转入了王某名下银行卡内,上述两张银行账户的入账金额分别为894351元、903781元。
2021年3月6日,民警将王某抓获归案;方某随后接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共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方某系自首,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