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文莉 黄倩)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6月17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泄私愤,分别到泸县太伏镇和云锦镇的6个村里,6次使用汽油、布条、棉花团、打火机等物品,引燃村道旁的光缆线,破坏联通、电信、移动及广电公司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导致光缆线、光缆接头盒、光缆线挂钩、水泥电杆等被不同程度损坏,造成15万余元财物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泄私愤,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胡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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