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徐娟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王某在明知出售银行卡系用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400元向熊某出售一张银行卡。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某涉案银行账户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25071509.78元,其中接收吴某等人在网络开设的赌博平台所使用的结算卡对端账户的进账共计人民币5429179元。涉案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2021年3月,王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