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欧阳双)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4月13日下午,李某和安某(已判决)等人在平江县三阳乡苏白村一池塘钓鱼,与同村村民周某发生口角,周某将安某的摩托车推倒在地。当天下午,安某去到周某家中,用铁锤将周某停放在堂屋的摩托车砸坏,协商未果后周某一方报警。平江县公安局三阳派出所民警黄治国、钟华接处警到安某家中,对安某进行口头传唤。安某拒不接受传唤并对民警黄治国拳打脚踢,李某对民警钟华进行殴打,导致现场混乱,民警黄治国、钟华受伤,安某在脱离民警的控制后和李某逃离现场。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黄治国、钟华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7年7月4日,安某被抓获到案。安某家属赔偿了两民警的损失。李某案发后逃往外地,于2021年2月2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