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谢燕琴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7 5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李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王某借款,李某、王某遂通过银行账户先后向陈某转账支付48 100元和45 700元。而后双方还发生借贷关系,直至2018年11月8日,经双方对账结算,陈某尚欠李某夫妻二人借款本金67 500元,陈某遂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陈某未按约向李某夫妻二人还款。李某夫妻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某向两原告多次借款,两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某支付借款款项,经两原告与被告陈某对账结算,被告陈某尚欠两原告借款本金67 500元未归还,被告陈某向两原告出具借条,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确认两原告与被告陈某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应按约定恪守履行义务。到期后,被告陈某未依约向两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67 5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