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性骚扰”事件当事者公开对质被判侵权
法院认为,单位在职工大会上公开处理此事侵犯了员工隐私权,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报讯(记者周倩)女员工认为自己遭遇同事性骚扰,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在职工大会上要求两名当事者公开对质,让女员工觉得难以启齿,隐私权被侵犯,遂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做出判决:公司赔偿女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司安排员工王某、赵某共同值夜班。后女员工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说赵某对其有调戏的语言和行动,并敲其宿舍门窗。王某还曾向单位安全员反映过此事。之后,公司在食堂召开职工大会,称对此事已做调查,但赵某予以否认,遂问王某是否同意对质。王某表示难以启齿,赵某则认为事关其名誉,一定要对质。公司领导于是征求双方意见,由谁先说。赵某让王某先说。于是王某陈述了其认为发生的事。后赵某问王某“你以前有没有一个人值过夜班”时, 王某拿刀自伤。此间, 王某情绪激动,边说边哭。其自伤后,公司组织进行了抢救,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公司这种公开披露其隐私信息的行为,使其处于秘密状态的私生活情况被泄露和传播,侵犯了其隐私权,且情节后果均十分严重,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公司领导本应谨慎处理,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却在召开职工大会时公开提及此事,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王某有权要求他人在公众场合对直接关系到她的“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最终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介绍,近年来因性骚扰维权导致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关联诉讼陆续出现。审理该案的法官李彦宏表示,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员工应勇于说“不”的同时,还要提高证据意识,保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资料以备后续维权。另一方面,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完善防治性骚扰发生的内部机制,积极营造防治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改善安全死角,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年会、团建等集体活动中出现低俗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