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个犯罪团伙井下盗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张某江等11人、蒙某强等20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今年1月,张某江与某集团南丹县大厂铜坑矿保卫科工作人员杨某宁商量好,由杨某宁安排保卫科人员放行王某高等人下井盗矿,并故意避开盗矿地点巡逻,或见面后不抓,以及在出矿时放行等,盗矿成功后给其好处费。出矿时联系罗某宽等人拉矿出地面并支付运费,后由张某江组织销赃。该团伙前5次共获赃款249260元,在第6次运送盗得的原矿石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原矿石价值65788元。
蒙某强等人在南丹县大厂镇某村打开两处野口接通旧民窿巷道进入广西某矿业公司巷道旧采场,供下井盗矿人员进出,并按人员进出收取人头费用,同时将生活物资和选矿药剂从野口放到井下卖给盗矿人员,另外还召集人员在井下收购盗得原矿石选成的锡精矿从野口运出地面销赃。其间,从两处野口共盗窃锡精矿3200公斤价值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江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蒙某强等20名被告人打开野口供他人下井盗窃、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赃物、参与盗窃数额巨大等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两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法院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