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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约架聚众斗殴 五男子分别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等五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等五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谢某犯聚众斗殴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李某龙(另案处理)均系袁州区某乡镇居民。因被告人张某在该乡镇某网吧上网时听李某龙说在当地没人敢动他,认为李某龙太嚣张且不服气,之后被告人张某问来李某龙的微信,二人在微信中约架。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与李某龙在微信中约定双方各自带人到该镇红绿灯圆盘处“搞”一下(意思是打架)。次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邀集魏某、邹某、邹某军来至约定地点,此时李某龙邀集被告人谢某、苏某和李某(另案处理)、陈某(暂未归案)等人也来到现场,双方见面后便相互对骂,尔后,被告人张某与李某龙率先动手,其余在场人员除邹某军外均相互斗殴在一起。在斗殴过程中,李某龙从旁边水果店拿了一个塑料水果筐砸了被告人张某的头部,接着又在水果店拿了一把水果刀与被告人张某对峙,后被旁人劝住。被告人张某等人报警,李某龙等人率先离开现场。此次斗殴双方人员均有受伤。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与被告人张某及邹某军、李某年、宋某、曾某等人一起在该乡镇一烤鱼店吃夜宵。在此过程中,大家聊起4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李某龙等人斗殴的事情,被告人张某认为被告人邓某与李某龙是多年的好友,聊天言语中流露出了对自己的鄙视,便与被告人邓某发生了争吵,被告人邓某便先后二次持桌上的啤酒瓶砸打了张某的头部,致使啤酒瓶破裂,被告人张某头部受伤,随后被人劝开。

  在被劝开后,被告人邓某联系并找到了李某龙叫人来帮忙,而被告人张某也叫来了其哥哥和叔叔。双方碰面后,被告人邓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张某哥哥见状欲上前帮忙,被在场的李某年等人拦住,张某哥哥用拳殴打了李某年和宋某,后被人劝住;李某龙见状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敲打了张某哥哥后,该木棍被被告人邓某拿着继续敲打了张某哥哥,尔后双方停手,张某与张某哥哥均受伤。经鉴定,张某与张某哥哥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邓某、谢某、李某龙四人达成协议,由邓某、李某龙、谢某共同赔偿张某2万元。

  另查明,2021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胜得知有人在“蝙蝠”软件上贩卖银行卡赚钱的事情,遂也产生了贩卖银行卡的想法。被告人李某胜于是在手机上下载了“蝙蝠”软件,在软件中联系一个叫“真不错”(真实身份不详)收卡的人,约定好一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电话卡、网上银行、身份证正反照片)2000元的价钱,遂在2021年2月2日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四件套”快递过去,后获利500元,其余钱款对方未支付,之后被告人李某胜将该卡挂失。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胜找到了被告人谢某,谢某了解到贩卖银行卡可获利之后,在明知对方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带着“四件套”给了李某胜,李某胜将该“四件套”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蝙蝠”软件上的“对接”(真实身份不详),对方未支付钱款,被告人李某胜、谢某均未获利。

  2021年2月26日,被害人尤某被他人冒充其领导为名被诈骗人民币五万元,该笔款项直接打入了被告人谢某贩卖的上述银行卡内。经查,该涉案银行卡资金总流水为204.8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邀集多人在公共场所与李某龙邀集的被告人谢某、苏某等人聚众斗殴,造成二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被告人谢某、李某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胜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谢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谢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邓某对张某进行了赔偿等情况,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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