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0日,王某在其住处门口,以1000元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一粒和冰毒约0.5克,出售给吸毒人员吴某。同年6月6日,王某在其住所处门口,以1000元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一粒和冰毒约0.5克,出售给吸毒人员吴某。
同年6月9日,吴某配合民警以购买1000元毒品的名义将王某引出,之后,民警在王某住处门口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0.9克,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冰毒8.08克和麻古1.17克,总共计10.15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王某于2021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三次贩卖毒品10.15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