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分别判处五被告人余某甲、张某、陈某、钟某、余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一定的罚金;同时责令五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8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初,被告人余某甲因缺钱用,便与被告人张某谋划实施电信诈骗。5月15日至5月20日,被告人张某带着被告人钟某、陈某,被告人余某甲带着被告人余某乙及余某甲丙(在逃),在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实施电信诈骗。
被告人余某甲、张某负责从网上购买电话卡、人员信息名单、给电话卡充值等,并将电话卡、人员信息名单分发给被告人钟某、陈某、余某乙及余某甲四人,安排该四人冒充催债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拨号,要求被害人添加微信,由余某甲伪造假的还款账单,要求被害人转账至张某联系的指定洗钱账户,由洗钱人员扣除15%的手续费后,转账给张某的表哥杨某,杨某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某。被告人张某、余某甲将诈骗所得钱款扣除买信息名单等费用后,分给拨打被害人电话的被告人一部分赃款,剩余赃款则由被告人张某和余某甲平分获利。
经查,被告人余某甲、张某、陈某、钟某、余某乙等人诈骗钱款共计4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张某、陈某、钟某、余某乙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余某甲、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二人作用大小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钟某、余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五被告人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钟某、余某乙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获利的多少,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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