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林某碰到“林享”(身份待查),“林享”称以500元一张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林某的银行卡,被告人林某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是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办理了六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获利3000元。
经查,被害人章某于2021年3月被网络诈骗617849元,其中38888元转入被告人林某的银行卡。
经统计,涉案期间被告人林某的银行账户进账共计13593449.41元,出账13600195.63元,总流水27193445.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