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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人获刑

  “只需要把手机和银行卡拿来‘刷流水’,就能按比例抽成,当天获得钱款。”不劳而获的巨大诱惑迷住了四川成都的3名男女,3人...

  “只需要把手机和银行卡拿来‘刷流水’,就能按比例抽成,当天获得钱款。”不劳而获的巨大诱惑迷住了四川成都的3名男女,3人出借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涉案金额高达231万余元。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至1000元不等,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名自称林先生(在逃)的陌生人通过微信申请添加董某为好友。林先生介绍说,自己手上有一笔生意需要借用董某的银行卡,并承诺每刷100万元的流水就抽3000元给董某作为报酬,董某想都没想就欣然应允。今年2月,董某如约来到碰头的茶楼,将自己的手机和手机卡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交给林先生,林先生在对手机进行一番操作后,就付给董某1400元。董某暗自窃喜,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于是不久又将这份“肥差”介绍给了女儿董小某和朋友曾某,并顺利拿到介绍费1800元。董小某、曾某分别拿到2800元、2600元。董某本想再介绍三四个朋友,但朋友一听要用银行卡“刷流水”,连忙拒绝,表示不能做违法之事。

  不久,公安机关掌握到董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于3月4日将其全部抓捕归案。经侦查,董某等人提供的手机及银行卡被人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成为诈骗活动中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已经查实有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流水进账金额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高达23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董小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3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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