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谢某在楼道内私自安装了一个旋转式摄像头,但邻居胡女士认为此举侵犯了其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拆除。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隐私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谢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应予拆除。
谢某和胡女士是住同一栋楼的邻居,两家门对门,并共用一个楼道。今年3月的一天,谢某发现自家门口的墙上和门上被人乱涂乱画,为了加强自身安全,谢某在楼道内安装了一个旋转式监控摄像头。
但此举给住在对门的胡女士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她认为,谢某安装的摄像头让自己每次回家都在其监视之下,且谢某通过该摄像头可以清楚地看到她的个人影像,还能掌握她出入家门的时间等,这让胡女士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压力。
多次和谢某交涉无果后,胡女士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了如东法院,请求立即拆除摄像头。
法庭上,谢某辩称,该摄像头的视角可以调节,且对准的是电梯口及楼梯口,并未对准胡女士家门口。谢某还辩称,如果拆除摄像头则难以保障自身安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楼道内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到胡女士进出住宅的信息,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犯了胡女士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被告称该摄像头视角可作调节,现拍摄方向为电梯口及楼梯口,不侵犯胡女士隐私,但考虑到是否调节摄像头的视角、如何调节均不能为胡女士所控制,胡女士亦不可能时时监督使用摄像头的行为,其个人隐私仍受到客观威胁,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称拆除摄像头难以保障自身安全,根据其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安装摄像头主要是作为一种防范手段,其没有明显的侵害危险,仅在于加强自身安全而安装摄像头,但其安装摄像头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被告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生活安全防范目的。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该予以拆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安装摄像头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无论是办公场所,还是小区住宅,由私装摄像头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呈现出显著上升的态势。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私人安装摄像头没有具体规定,但其必须以不侵犯隐私权为底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案承办法官吴霞介绍说,隐私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通常可以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4种基本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该条明确规定了对私密空间的侵权行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进入”“偷窥”“拍摄”私人空间,只要具备这一情形的就构成侵权行为,拍摄、窥视的位置并不影响这一侵权责任的成立。本案中,谢某个人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虽是自我防范的手段,但该摄像头监控的范围也包含了他人的私有空间,其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安装摄像头,但个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安装者如果确实需要安装,在安装之前最好要告知邻居住户和物业部门,即使是安装在公共部位,也需要取得物业和邻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