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偿还借款5.5万元。李某提供的依据仅仅是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在诉讼中被告张某答辩,否认了与李某的借款关系的存在,并提出该笔款是李某归还给自己的一笔借款,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分歧】
案件审理中,对于应否支持原告诉求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还是待证事实分类说,被告应承担主张5.5万元是原告偿还他的借款证明责任,现被告对偿还这一事实未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判其偿还5.5万元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对借款没有提供他证据证明下,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不在于采用何种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加以解析,而在识别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是抗辩还是否认、只有弄清这两个问题,才能正确运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对案件作出判决。否认,按照诉讼攻击防御的原理,民事诉讼中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对相对方的申请或主张予以否定。按照当事人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在学理上将否认作如下分类。第一,单纯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不真实,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直接予以否定。第二,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从积极方面主张与相对方的主张事实毫不相关的事实,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间接否定。第三,推定否认,是指当事人以不知或不清楚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
抗辩,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相对方的主张。抗辩分为实体法的抗辩和诉讼法的抗辩。第一,实体法的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实体法上的要件以排斥相对方的请求。实体法的抗辩又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所谓权利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行使形成权,以消灭或排斥相对方主张的权利或权益。所谓事实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错误、已履行等之类的主张,以消灭或排斥相对方主张的权利或权益。在诉讼理论上,当事人可以针对相对方提出的实体法的抗辩提出再抗辩以及再再抗辩。如原告针对被告主张的消灭时效的抗辩,提出中断事由的再抗辩;被告可以对再抗辩之事实提出争议,并依据其他法律事实否定再抗辩以提出再再抗辩。
否认与抗辩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因为无论否认还是抗辩都是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但是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无论是否认还是抗辩都要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如果当事人提出否认,并要承担举证责任,就会出现以下自相矛盾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认为“真”,从正面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表示否认认为该事实为“假”,从反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实各自的主张(即该事实真伪不明)时,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会被法院判处败诉。可是,败诉的风险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因此在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上,当事人主张否认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否认与抗辩的含义、否认与抗辩是否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识别方法,结合本案,被告在答辩中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了该笔钱是原告用来还其借款而转入其账户的,因此,被告答辩中不仅包含了单纯否认的主张,还包含了实体上的事实抗辩主张,即主张该银行转账凭证不是借款,而是原告还被告转入的款。依照“抗辩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被告应当提供原告借其钱的证据,如借条等证据。但是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没有举证证明。应该认定被告举证未完成,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明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在诉讼实践中需要厘清当事人是主张是否认还是抗辩,才能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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