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安宝公司锅炉房需要修缮,电话联系黄平。电话中,双方未对事情细节敲定,只是口头上说“你叫几个人来做一下这个事”。随后,黄平通知朋友陈亮等四人去安宝公司锅炉房顶安装瓦片。8月5日,陈亮等四人在房顶上安装瓦片,地面上有安宝公司四个职工指挥和帮忙。工作过程当中,陈亮不慎从房顶上摔下来受伤,共花去费医疗费6万余元。
【分歧】
该医疗费应该由安宝公司,还是黄平负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宝公司应该支付陈亮的医疗费。因为安宝公司是真正的雇主,陈亮与安宝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安宝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平应该支付陈亮的医疗费。因为黄平承揽了安宝公司的锅炉修缮工作,陈亮是黄平雇佣来修缮锅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黄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安宝公司与黄平、陈亮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安宝公司与黄平、陈亮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因为陈亮是在安宝公司的职工监督管理下修理锅炉房的工作,陈亮在安宝公司职工的指示和要求下进行锅炉的修理工作。
其二、陈亮的工作条件是由安宝公司而不是黄平提供的,陈亮是在安宝公司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合下进行修理锅炉工作。
其三、黄平是在安宝公司的委托下叫来陈亮等人修理锅炉的,黄平只是起到中间人作用,最终的雇主是安宝公司,陈亮与安宝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不是与黄平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赔偿责任应当由真正的雇主安宝公司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