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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驾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马某与完某二人为红颜知己。某日,完某心情不好,马某告诉完某吸食大麻可以飘飘欲仙,没有烦恼,并提供大麻。马某与完某吸...

    【案情】

    马某与完某二人为红颜知己。某日,完某心情不好,马某告诉完某吸食大麻可以飘飘欲仙,没有烦恼,并提供大麻。马某与完某吸食大麻后,由马某驾驶机动车载着完某到城郊兜风,由于大麻的药物刺激产生幻觉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车辆,其驾驶的机动车翻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完某当场死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其一,马某对吸食大麻后会行为失控有一定认识,其明知驾车载有他人,并且行经路段从市区开往郊外,极易发生事故,仍然在吸毒后继续驾车行驶,主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马某打算驾车与完某去兜风,只是其驾车之初想法,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吸毒后继续驾车时对危害后果持过失心态。其二,马某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客观上造成了1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毁损报废的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故马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宜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某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严重财产损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客观上、主观上两方面进行审查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侵害对象的范围、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上较大,主观意识上为故意。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马某并没有主观故意或放纵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状态上系反对、否定态度,即罪过形式为过失,对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因二者系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妥当。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毒驾),驾驶员处于高度兴奋或者疲惫的不清醒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严重意识障碍、行为失控,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大大减弱,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及范围、后果的严重程度均处于不可控的状态。

    第一,在意识认识因素方面,马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反对态度。马某知道吸毒后会失去知觉和自我控制,以为只要谨慎驾驶就可避免危险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事故发生后,马某自身也受伤晕倒,醒来时一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待缓过神来,才发现完某当场死亡。综上,可认定马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在其对武六的自白中,悲痛地说“没想到完某会因此死去”,说明其对自己吸毒后的不良反应认识尚浅,只是模糊、隐约认识到吸毒后驾驶可能会有危险,但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误以为发生这种危险的可能性较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从客观行为入手分析醉驾者主观心态的认定方法对判断毒驾者的主观心态也有较强的参照意义。而事故发生后,完某已当场死亡,马某因害怕遭到法律责任追究而逃离现场,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从处理效果看,认定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实践需要分析,吸毒者产生幻觉或者意识障碍时,往往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毒驾犯罪应当从严打击。但从刑法的附属性分析,刑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谨慎和谦抑的精神,不能仅因毒驾后果严重就客观归罪,不加区分地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马某毒驾致1人死亡、1人轻伤,1车受损,并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但如上分析,马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上持反对、否定态度,其罪过形式系过失,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平衡。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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