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6月21日,周某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周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366.51元。保险公司垫付后,以周某准驾不符为由,要求周某全额归还垫付款人民币78366.51元。周某则认为,交通事故有责任划分,应该按照责任的划分来计算垫付款的返还。
【分歧】
该案中,关于保险公司的垫付款是否能够全额追偿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周某准驾不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款赔付责任后,因交强险的赔付不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且根据交强险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性规定原则,及侵权法中侵权行为的终局性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周某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鉴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损失共计人民币78366.51元,且该公司已实际履行,故周某依法应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8366.51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鉴于法院判决周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30﹪,则周某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元(78366.51元×30﹪)的给付责任即人民币23510元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的追偿比例不应超过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第一、保险公司主张不分责任大小全额追偿,没有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该法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享有对致害人的追偿权,并没有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分责任大小全额追偿。第二、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只支持按责任大小追偿,虽然减少了保险公司追偿的份额,但符合交强险设立的根本目的,也符合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基本功能。第三、按照责任大小追偿,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外,侵权人只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不应承担超出其过错程度的责任,不应对其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第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追偿,对于司机而言,明显不公平,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法院)